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中国养蜂协会:
2005蜂蜜在国内市场疲软,价格下降,产生原因:一是国内蜂蜜质量标准不统一,加工蜂蜜企业各自为政,你执行“国标”,我执行“行标”,有的执行“企标”,而这些企标虽然是经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但企标的各项指标都低于国家标准。由于蜂蜜质量标准不统一,这就给造假搀假及劣质蜂蜜创造了空间,其二是一些生产加工企业长远质量意识仍不强,存在短视,侥幸投机行为钻法规的空子,一切为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三是蜂蜜加工企业技术含量低、档次低、小作坊式的多。60%的蜂蜜加工厂没有化验室,蜂蜜原料采购凭感官验质。再就是生产、加工同市场脱节现象严重。据中国蜂业协会2005年全国抽查检测表明,现在各大超市中所销售的瓶装蜂蜜90%都属于假劣产品,现在是包装精美,价格低廉的各种假蜂蜜堂而皇之在各大超市中的货价上与真蜂蜜比高低。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搀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该通知精神和新国家标准GB18796—2005《蜂蜜》强制性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近日来,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请示蜂蜜制品的命名问题。为引导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GB18796-2005《蜂蜜》国家强制性标准所称的蜂蜜(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性物质。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蜂蜜,包括各种直接食用的蜂蜜。蜂蜜可以用蜜源植物的名称来标注,例如:“枣花蜂蜜”、“槐花蜂蜜”、“枇杷蜂蜜”、“枸杞蜂蜜”等。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他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蜂蜜制品不在此标准规范之内。
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照这个精神,国质检函[2005]854号文件提出,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标注产品名称应当遵守这些精神和原则。
三、关于蜂蜜制品的定义:蜂蜜制品是指以少量蜂蜜为原料的基础上添加果葡糖浆或各类物质所调制而成的混合制品又称配制蜂蜜。为避免消费者将蜂蜜制品误解为蜂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以表述成分、工艺、产品性状、口感等的词汇与蜂蜜副词配合使用,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示例如:(XX)蜜膏、(XX)蜜浆、(XX)蜜液、(XX)蜜剂、(XX)蜜汁、(XX)蜜糖、(XX)蜜乳等词汇。
新国标的实施,对我国的蜂农和蜂蜜生产与加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我们利用这次机会,把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我们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脱颖而出,发展前景将更加光明。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
中国养蜂协会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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